
公告日期:2025-08-19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且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且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承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体系,执业质量优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暂停部分或全部经营业务、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尚未完成整改、恢复业务资质的;或因承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恢复业务资质未满 36 个月的;
(二)近 3 年内因承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
(三)近 3 年内因审计质量问题被国务院国资委书面警示两次(含)以上的;
(四)上级单位及公司认定为不适当机构的。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应明确约定,一旦发现已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我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相关合作。
第七条 承办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业记录良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主要成员(包括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复核合伙人等):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行政处罚,完成整改、恢复执业资格未满 36 个月的;
(二)近 3 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三)近 3 年内担任主要成员的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因审计质量问题被国务院国资委书面警示的;
(四)上级单位及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已承办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一旦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应责令会计师事务所立即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八条 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协助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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