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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21:06:09 股吧网页版
国睿科技: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将应披露信息以及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按规定的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其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给公司。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负责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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