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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出版:时代出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总编辑、副总经理、副总编辑、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杜绝因获知内幕
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以及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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