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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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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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九)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委派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委派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和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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