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相关行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报送材料的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需要公司向其提供信息的部门;与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协议,在服务过程中需要公司提供信息的中介机构;上述部门单位的具体经办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各部门、各单位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单(附件一),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 公司应将未披露而需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附件二),并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发布审批单、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原件留本部门存档,复印件交由公司证券部存档备查,公司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或晚于公司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向外部报送信息资料的部门和具体经办人,有义务持续关注外部信息使用情况及其保密状况,如知晓外部信息使用人有不当使用信息行为可能造成泄密或者信息已经泄露的,应立即向证券部报告,证券部应在第一时间向安徽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规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
附件一:
时代出版对外信息报送审批单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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