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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7:28:55 股吧网页版
厦门钨业:厦门钨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1.3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应遵守本办法。

1.4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接受相关方的监督。

1.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1.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2 募集资金的存储

2.1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实
行专户存储,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2.2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相关协议签订后,公
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2.3 公司发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

2.4 公司设立专用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组织办理;公司认为募集资

金的数额较大,结合募集资金用途的使用安排,并且考虑到公司的发展,结合
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以及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确有必要开设多个募集
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多个专用账户,法律法规等另有
规定的除外。
3 募集资金的使用

3.1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3.1.1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应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严格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手续,按照募集资金的使用项目统一调度使用;

3.1.2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投资项目的计划进度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对董事会及总裁办公会负责,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分管的具体项目组织编制好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3.1.3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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