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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36:42 股吧网页版
山煤国际:山煤国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西证监
局。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
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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