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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山煤国际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2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6
第五章 附则......8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董事会秘书需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并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为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需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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