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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36:41 股吧网页版
山煤国际:山煤国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 2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管理 ...... 4

第四章 附 则 ...... 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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