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的管理制度,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
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防范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
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决策和实施,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经营性资金往
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
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防范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资产或者其他资源占用与转移的管理。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占用与转移及相关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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