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2025 年修订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
防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集团”)控制的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应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会根据公司要求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等;
2、存款服务:指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信贷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
4、其他金融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二)定价基本原则
1、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凡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控股的子公司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2、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及公司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同期限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所给予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公司主要合作商业银行;
3、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贷款的实际利率,按照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4、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三)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年度各类金融业务规模,应当在协议期间内的每个年度及时披露预计业务情况:
1、该年度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
2、该年度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
3、该年度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等。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结算之外的其他金融业务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信息披露要求时,还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另行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八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最新监管要求规定的情况。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当每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每半年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九条 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相应责任人。当财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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