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
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甘肃莫高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收益收回工作,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
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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