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担保原则及要求
第三章 担保的审核及办理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六章 对外担保风险管理
第七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对关联方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章 担保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需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的其他法人单
位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在互保额度内提供担保;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七)在要求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八)申请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九)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担保的审核及办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单位提出申
请、提供资信状况资料。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列贷款银行、金额、期限、原因、用途及方式等,并提供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反担保方案(如需要);
(三)其他必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内
控审计部、证券法务部协助财务管理部办理担保事项。必要时,可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对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中,公司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如
下:
(一)具体办理对外担保手续;
(二)对外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一旦发现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被担保人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三)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和证券法务部对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书面报告,为公司进行担保决策提供依据。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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