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管人员责任
与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
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税费等期间费用或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含金融机构贷款、应付账款等);有偿或无偿直接/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含通过“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名义变相
拆借);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形成的债权(关联方未按约定清偿债务导致公司代偿);为关联方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接受关联方开具的无真实背景汇票后贴现,资金交由关联方使用);以“预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关联方支付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通过“体外循环”“资金池归集” 等方式转移公司资金至关联方账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方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
第二章 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
防止公司资金被不当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违规提供借款担保;
(六)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须严格执行《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关联方提供担保,须严格执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公告专项说明。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管人员
责任与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防范关联方占用资金领导小组,董事长
任组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财务管理部、内控审计部、证券法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财务管理部为防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控审计部是防范关联方
占用资金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每季度查阅
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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