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A 座 15 层
电话:(0931)8260111 邮编:730030
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37G20250055-00002
致: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高实业”“贵公司”“公司”)委托,指派范文泽律师、张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已得到贵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此,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年5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5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公告已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14:30,亦载明召开地点和审议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8日14:30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33号(莫高国际酒庄)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4.本次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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