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董事会秘书审核及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附件 1)的,方可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附件 2),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 3),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同时根据《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将外部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
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 报送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 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 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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