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 险,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 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 委员会。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
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 内部审计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三)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审计人员不对被审活动和事项负责,只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保持对公司业务的熟悉程度和专业胜任能力,相关培训费应列入公司预算范围内。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职权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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