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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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或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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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对外公告。
第三章 防止资金占用的责任与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分别不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如存在相关情形,需向董事会提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表及相关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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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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