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对资产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供应商、客户、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五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通过贿赂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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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应积极进行披露,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职工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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