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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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 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审计的独 立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忠实勤勉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 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 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 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
第九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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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意见。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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