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及本细则中涉及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总经
理外,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同董事会届次,连选可以连任,总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 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 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辞职具体程序按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八条 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公司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时,党委对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董事会推荐提名人选,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执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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