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 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公司因直接投资设立或受让股权而持有 50%以上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和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比例虽低于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
之间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 保、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开具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 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全资子公司(含孙公
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确实无法取得
反担保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担保借款的使用用途及还款能力分析声明;
(四)债权人的名称;
(五)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六)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七)反担保措施及须履行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背景、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被担保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被担保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其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或该企业信誉不良的;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不论金额大小,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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