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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赛股份: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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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选举程序,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
种投票方式,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 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 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的董事。在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是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
事和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 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五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计投票方式、选 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采取累计投票制时,累计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计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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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计表决票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计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累计表决票数投向一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所有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拥有的累计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对某一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少于或等于其拥有的累计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董事会成员结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根据得票总数计算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2。

第十一条 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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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二)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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