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 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新疆赛里 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述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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