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53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珀科技”)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
一日止(即:2024 年 8 月 21 日至 2025 年 8 月 6 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该等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如为自然人)。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声明和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徐常超
徐常超在上海远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股东任职,其在自查期间存 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职务/身份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 2025 年 8 月 6
(股) (股) 日结余股数(股)
1.上海远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2.上海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徐常超 3.重庆振南泽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0 100 0
兼总经理;
4.重庆玖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
5.玖日企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徐常超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 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交易情 况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自查 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 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 股份股票的行为。
(4)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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