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在充分尽调和
内核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要求,认真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出具的专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作出以下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无利益关系,就本次交易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的。
2、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必需的资料,并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4、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7、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期间,本独立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8、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在充分尽调和内核基础上出具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恒君 袁瑞芳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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