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现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一)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较为充分的保密措施;
(二)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三)上市公司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多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四)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交易协议设有保密条款,与本次交易聘请的各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或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约定各方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及时登记,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六)公司及交易对方对于随着交易工作推进而在不同程度上接触到相关信息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经办人员,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有效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申报工作,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恒君 袁瑞芳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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