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025 年 3 月,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氿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氿奇”)
与重庆知微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杭州氿奇将持有的扬州瀚格科技有限公司 70%股权转让给重庆知微科技有限公司。该次交易已于 2025 年完成交割。
2025 年 5 月,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氿奇向其控股子公司重庆链宠智慧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链宠”)增资 45 万元。本次增资前,杭州氿奇持有重庆链宠 120 万元出资额,占比 60%;湖北京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有重庆链宠 80万元出资额,占比 40%。本次增资中,杭州氿奇、湖北京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别向重庆链宠增资 45 万元和 55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杭州氿奇持有重庆链宠165 万元注册资本,占比 55%;湖北京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有重庆链宠 135 万
元注册资本,占比 45%。本次增资已于 2025 年 5 月完成。
除上述交易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其他购买、出售资产的行为。
上述交易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不存在一揽子安排,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因此,上述交易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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