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
类型的核查意见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珀科技”、“标的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机器视觉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分类属于“C 制造业”中的“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
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为品牌方提供一站式全渠道经销业务和代运营业务,属于电子商务服务业。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利珀科技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机器视觉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可为下游众多新兴制造行业客户提供通用视觉算法软件和视觉解决方案。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吴靓怡女士与其一致行动人吴家辉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根据重组方案,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利珀科技97.4399%股权,并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因此,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承诺、相关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
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恒君 袁瑞芳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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