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司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就在本次交易中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
1、自本次交易初次接洽时,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公司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多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3、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交易协议设有保密条款,与本次交易聘请的各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或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约定各方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4、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及时登记,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5、公司及交易对方对于随着交易工作推进而在不同程度上接触到相关信息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经办人员,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有效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综上所述,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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