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就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聘请了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评估机构”)担任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利益关系或冲突,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参考标的资产的评估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标的资产的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之签章页)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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