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应会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进行沟通,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沟通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公司至少应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沟通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资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可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部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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