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二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与公司在重大事项方面的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以及相关人员在从事与证券市场、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的资产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
(二)与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以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或占用公司资金: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者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非经营性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四)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七)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八)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九)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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