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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15:47 股吧网页版
亿晶光电: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 20 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
票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 15 个交易日之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高管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不得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保证其所持证券账户不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并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管股份管理等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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