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信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的引述,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于 2024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决议有效期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发行人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延长期限为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国资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的批准
2024 年 5 月 6 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出
具中电资〔2024〕138 号《关于同意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复》,同意本次发行。
(三)证券监管部门审批程序
2025 年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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