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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18:30:49 股吧网页版
豫光金铅:附件1-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 1 号)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二零二五年八月

声 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经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方可实施。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豫光集团。特定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程序。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6.74 元/股。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9,347,181 股(含本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6、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

7、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25〕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利润分配决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当前现金分红政策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和机制完备,充分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情况请参见本预案“第六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本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0、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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