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辞任或者任期届满不连任的,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需办妥所有手续。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了解公司主营业务、财务动态和运营风险的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公司及核心子公司重要生产或者销售场地、重大投资项目,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员工、其他关键部门负责人、公司员工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沟通或者座谈,多渠道多途径了解公司主营业务和企业文化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审计专员为具体执行人员。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专员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他工作报告;
(三)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七)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八)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管理层工作汇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料、访谈管理层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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