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的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和相关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金融性投资和非金融性投资两大类。
第七条 金融性投资主要指: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
1、公司进行金融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可行后,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依据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八条 非金融性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作公司。
第九条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有权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30%的对外投资及收购;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30%的对外投资及收购;
(三)董事长:有权决定一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20%的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及收购。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及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项目评审小组,主要由公司财务、科技、投资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按照投资权限及时向董事会、董事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实行投资主体负责制。投资主体承担投资项目的管理责任,项目实施主体承担投资项目的经营责任。各投资公司为项目经营管理的实施中心、成本控制中心和利润实现中心。公司根据投资比例通过派出董事、经理层等对各投资公司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与监控。公司应加强投资的管理监督,防范风险,承担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在项目启动和实施过程中,公司对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实行全过程监督和跟踪: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要求投资项目定期提交资金变动报表;
2、公司审计专员负责对投资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审计;
3、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对公司投资项目负有日常监管的职能。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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