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理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 如果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其他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说明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董事应于离职生效后 3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
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董事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
第九条 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离职董事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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