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机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各分支机构。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五条 重大交易事项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
上述重大交易第三项、第四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上述第三项、第四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的关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