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并听取工作汇报;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六)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
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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