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其中涉及财务类相关信息的需同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在信息披露前,应当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十)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二)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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