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规范总裁的经营管理行为,保证管理层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总裁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的人员。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上款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总裁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设副总裁若干人,协助、配合总裁的工作并对其负责;设财务总监一人,协助总裁负责公司财务方面的工作,并对总裁负责。
第六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和其他需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总裁、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裁、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内辞职,但需在董事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八条 总裁辞职程序
(一)总裁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书,应注明辞职原因;
(二)董事会召开会议就总裁辞职事宜进行讨论;
(三)董事会批准总裁辞职申请并决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总裁应积极配合;
(四)根据离任审计结果免除总裁法律责任后,总裁办理完毕一切交接与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九条 除总裁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裁提交辞职报告,由总裁签署意见后报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 总裁的职权
第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利润分配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决定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中层管理人员,并根据其工作业绩,决定对他们的奖惩;
(七)建立完善公司各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的法人治理机制,督促各参股公司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批准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事项;
(九)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裁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如情况紧急,不变更将给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而确需变更的,应在采取变更措施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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