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归集和传递快速、有效,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并提升公司的公众形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是指本公司或所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同时适用于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召开或即将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持有公司 5%以上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构成一致行动人)股份的股东持股增减 1%,或其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所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拟提交各自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各自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各自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设立公司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