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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16:19:28 股吧网页版
交大昂立: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出具内部控制报告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三)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完成审计任
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公司董秘办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招标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评价要素及其分值权重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文件报送公司,公司相关部门
人员应当对每个有效的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根据文件中的评分
办法规定确定结果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三)审计委员会对结果进行审核并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股东会决定。

(五)股东会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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