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保证投资活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股份、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资建立全资子公司或与公司内部其他企业建立合资企业;
(二)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或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企业;
(三)境外投资或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或企业;
(四)收购、兼并公司外部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以及其他法人实体;
(五)对原投资企业增资;
(六)出资参与已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拟上市股份制企业的股份认购;
(七)债券投资;
(八)其他所有涉及金融与股权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出资进行股权投资的,按本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效益优先;
(四)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可持续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境外投资或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的合资、合作项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所涉及资金总额低于 500
万元,由总裁室决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中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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