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七)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审计、企管、财务、综合办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相关的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拟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组织开展子公司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招
标选聘、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二)证券工作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的提名审议,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和报酬的合理性,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议。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决定应及时报证券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参照公司相关招标制度,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二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1 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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