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董事会应当制订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应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当募集资金出现闲置或结余的情况下,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该专项账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 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 “上交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办法外,公司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在计划范围内使用募集资金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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