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以及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信息披露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证券监管要求应披露信息的管
理。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按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对公司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以及触发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构成持有人会议召开事由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等有关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债券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除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外,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授权
的情况下,不得回答股东的咨询,亦不得随意披露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债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下,
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方式依法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对公司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以及触发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事由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
制下的重要关联方发生对公司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及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重要关联方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债券(含债务融资工具)的,且按照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或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自愿披露的事项,如对公司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披露负面事项时,应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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