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单独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相关中介机构。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披露。
第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披露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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